四川省卫生城市(县城)考核命名及监督管理办法(试行)
(2006年6月28日)川爱卫发[2006]5号文发布
一、申报
(一)基本条件
申报城市、县城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(县级城市、县城还应当是市、州级卫生城市、卫生县城并巩固一年以上):
1、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≥80%;
2、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≥40%★;
3、建成区绿化覆盖率≥33%,绿地率≥28%,人均公共绿地面积≥6平方米;
4、全年API指数<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≥70%,或二氧化硫、二氧化氮和PM10(或TSP)年均值达到国家二级标准。
5、城区灭鼠、灭蝇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标准,另两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;
6、近两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;
7、近两年无甲、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;
(二)申报程序
1、申报城市(县城)应于上年底前逐级向省爱卫会上报创建计划。
2、地级市经认真自查,认为各项指标均已基本达到《四川省卫生城市标准》要求,由市爱卫会向省爱卫会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可行性调研报告。县级市和县城自查合格后,应向上一级爱卫会提出书面申请;市、州爱卫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,经认真调查研究与考核认可后,起草可行性调研
报告并向省爱卫会书面推荐。
(三)申请和推荐材料
申请、推荐材料包括申请报告、创卫工作自查总结,市(州)爱卫会对县级市、县城创卫工作的可行性调研材料和推荐报告等。
二、调研
(四)省爱卫会接到市、州爱卫会的申请、推荐报告后,组织有关专家审核申报材料,并对申报市、县适时进行可行性调研,了解核实申报市、县的基本条件,基础设施建设现状,达到标准程度,以及日常卫生管理水平等。
(五)对基础设施较差,日常卫生管理不到位,距离标准差距较大的市、县,省爱卫办将纳入次年或以后的创建指导计划。
(六)对基本符合申报条件的城市、县城,省爱卫办将列入当年创建指导计划,不定期对其组织明查暗访与调研指导。
三、考核鉴定
(七)为了客观、公正地做好卫生城市(县城)的评审工作,省爱卫会组织卫生、建设、环保、工商等部门人员和有关专家及部分市、县爱卫会办公室负责人,组成“四川省卫生城市(县城)评审委员会”,具体承担“四川省卫生城市(县城)”的申报材料审核、明查暗访、调研指导和考核鉴定工作。
(八)四川省卫生城市(县城)、除四害单项工作考核前,省爱卫办将根据申报城市(县城)创建工作开展情况,会同所属市、州爱卫办,确定考核日期或当年是否组织考核。
(九)考核鉴定采取推荐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,推荐检查与随机抽查单位的数量,按规定检查单位数量的一定比例确定。
(十)考核鉴定包括资料考核和现场考核。资料考核采取听取工作汇报,查阅有关文件、技术资料、本底资料等;现场考核在城区范围内进行。
(十一)除四害考核:县级市和县城由所属市、州爱卫办负责组织考核,省爱卫办派员参加;地级市由省爱卫办组织考核。除四害考核每次只能考核一个单项。
(十二)四川省卫生城市(县城)考核评审前,申报城市、县城须提前一周通过当地新闻媒体公布监督电话,广泛听取社会各方意见,做好电话记录并及时处理反映的问题。
(十三)考核鉴定期间,受检城市不得关闭平时向群众开放的公共服务设施及场所,如发现上述情况,视其情节轻重,采取批评教育、对关闭的单位或场所所涉及的检查指标内容推迟考核、直至取消考核的方式进行处理。
四、社会公示
(十四)对经考核鉴定符合《四川省卫生城市标准》、《四川省卫生县城标准》的城市、县城,命名表彰前省爱卫办将以适当形式进行为期20天的公示,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。对群众意见大、反映强烈的,视其具体情况推迟或取消命名。
(十五)对经考核鉴定基本符合《四川省卫生城市标准》、《四川省卫生县城标准》的城市、县城,将给予3-6个月的整改期,届时对其再组织有针对性的单项复查,合格后方进行社会公示。
五、命名
(十六)省爱卫会根据“四川省卫生城市(县城)评审委员会”评审组(团)的考核鉴定意见,对已达到标准且公示后无重大分歧意见的城市、县城予以命名表彰。
六、监督管理
(十七) “四川省卫生城市(县城)”应珍惜荣誉,加强自身管理,发挥典型示范作用,并在城区醒目位置设立“四川省卫生城市(县城)”标识,接受社会监督。
(十八)实行“四川省卫生城市”年报制度。年报内容包括:创建工作年度进展及巩固情况、存在问题及解决的措施,重点是政府领导重视程度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展情况、城市日常卫生管理情况以及对创建工作的建议。
地级市省级卫生城市年报材料直接上报省爱卫办;县级市省级卫生城市和省级卫生县城年报材料报送所属市、州爱卫会,由市、州爱卫办根据其年度巩固工作总结和日常卫生管理情况,起草“卫生城市(县城)年度巩固工作综合评价报告” ,并于每年12月中旬上报省爱卫办。
(十九)市、州爱卫办负责所辖县级市省级卫生城市、省级卫生县城的日常管理工作,省爱卫办不定期组织检查督导。
(二十)四川省卫生城市(县城)每五年复审一次。地级市“四川省卫生城市”复审由省爱卫会负责组织;县级市“四川省卫生城市”和“四川省卫生县城”复审由所在市、州爱卫会组织,省爱卫办派员参加。对五年有效期满不及时申报复审者,按自动放弃荣誉称号处理。
(二十一)省爱卫会根据复审结果,对符合标准要求的,予以重新确认;对基本符合标准要求的,限期整改,次年再次进行复审;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或连续两次复查“基本合格”的,取消其荣誉称号。
(二十二)省爱卫会对巩固卫生城市(县城)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和创建活动取得明显成效者,将大力宣传和推广其先进经验。
注:★“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≥40%”不作为四川省卫生县城申报条件。
附表:市(县)卫生状况评议调查表 包括市容环境卫生、绿化美化、农副产品市场、餐饮行业、公厕卫生、居民社区、城乡结合部、宾馆旅店、机场车站港口。